第五十章 这个案子我接了(第3/3页)
人多得多。所以从事实上说,那片地该归属英家,确信无疑。
而潘家的证据,用现代法律来解释,就是无效证据。虽然,他们是有地契的,也是大唐衙门签发并备录的,但在没确认此地无主之前,就把地契落在潘家身上,从律法上来讲,是站不住脚,算是衙门的疏忽。就连潘家的祖坟,也是本朝开创后,从外地迁来。
况且窦县令的前任是因为贪赃枉法被处以斩首之刑的,实不可靠。也恰是此人做主,把地契给了潘家。英家就死咬着这点不放,说地契是潘家行贿所得。不过英家没有证据,所以这个辩护的理由也只停留在口头上……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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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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