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床(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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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人或国内无户籍者,应附缴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经我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有效期限,为原核发机关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双方当事人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方生效力。

    (四)但国人与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结婚须先于外籍配偶之原属国完成结婚登记后,备齐结婚证明文件向驻外馆处申请面谈,再持凭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向国内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