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的故事 第三部(64)(第2/10页)
出生于浙江绍兴市汉族本科原****
消防局消防科科长户籍**市**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
拘留。
辩护人吴研业、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9]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
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次日立
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
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安国庆利用担任****消防局消防科科长的
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有关消防企业的消防项目在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提供帮
助收受相关企业提供的咨询费合计6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
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
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
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
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但该案中
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为达到项目尽快合格验收以项
目咨询费名义提供且没有造成相关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国
庆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辩
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安国庆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审判员杜**人民陪审员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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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消防科科长户籍**市**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
拘留。
辩护人吴研业、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9]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
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次日立
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
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安国庆利用担任****消防局消防科科长的
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有关消防企业的消防项目在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提供帮
助收受相关企业提供的咨询费合计6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
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
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
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
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但该案中
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为达到项目尽快合格验收以项
目咨询费名义提供且没有造成相关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国
庆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辩
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安国庆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审判员杜**人民陪审员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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